国际经验丨地下水管理:日本东京和美国加州奥兰治地区的比较

来源:黄河网

过度开采地下水逐渐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问题。一般来说,人们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其方法可以分为三类:直接管理、用市场手段管理、以社区为基础的管理。这些方法并不能解决所有地下水问题,通常和其它方法结合在一起使用,例如人工补充地下水、建设供水工程等。

笔者对20世纪50年代至今,日本东京和美国加州的奥兰治行政区(OCWD)的地下水管理情况进行了比较,前者是从政府层面解决很多社会问题,包括其供水问题,后者是一个临时性的政府措施,其任务仅限于当地的地下水管理。

日本东京和美国奥兰治地区都面临着地下水过度开采的困局,但是两者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却各不相同。东京的主要策略是建设基础设施改善地表水供应,并完善技术监管,而美国奥兰治行政区的应对措施是收取泵税和使用人工回灌技术补充地下水。两种政策所得的结果形成了鲜明对比:在东京,供水水源几乎全部由地下水转变为地表水,而在奥兰治地区,地下水仍然是供水的重要的水源。

日本东京和美国奥兰治地区地下水管理差异,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地下水开采补贴政策、抽取地下水的相关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执政能力。日本东京,1956年通过了《行业水法》,该法律严格规定了开采地下水水井的大小和数量,使得挖井的成本非常昂贵。同时,该法律允许政府为工业水厂提供建设资金,以降低地表水的价格。日本《行业水法》的实施,促进了东京用水从地下水向地表水的转换。

在另一方面,在美国的奥兰治地区,并没有来自地区、州和联邦的水补贴。因此,奥兰治地区别无选择,只能靠自身财政能力管理好地下水,该地区在1954年制定了泵税。在日本引入泵税是困难的,主要是由于地下水在该国的法律定义造成的。地下水在日本被认为是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因此对地下水进行公共管理的政府职能非常薄弱。该定义最初是由日本最高法院于1896确定,后来由日本民法细化。日本法律承认土地所有者对地下水的自由处置和使用的权利。其结果是,对地下水的调控往往被视为是对土地所有权的侵犯。

东京和美国奥兰治地区管理地下水的策略各有优缺点。东京的措施有效地控制了地面沉降,但也有不利的方面,例如长期不使用地下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上升的太高,同时修建工业化的取水工程,使国家处于长期的负债状态。美国奥兰治地区的地下水管理,促进了当地用水来源的多样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此外,奥兰治地区也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当地的生态服务系统。然而,奥兰治的泵税税率设置太低,对地下水需求的减少并不明显。

分析日本东京和美国奥兰治的地下水管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经验教训。首先,供水水源完全从地下水转变为地表水,可能会导致地下水水位上升过高。其次,无论是技术法规,还是征收泵税,都不能单独提供地下水的完美解决方案。最后,虽然地下水管理可能有许多政策选择,但仍受制于法律和社会因素。

陈工 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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